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ST济堂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完毕之日起四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则报送并公告2021年年度陈述。
上述违法现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微信记载、公司公告、董事会记载、相关状况阐明等根据证明。
*ST济堂上述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揭露发表责任人未依照本法规则报送有关陈述或许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的行为。
张美华作为时任*ST济堂董事长并署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年报审计组织的聘任及信息揭露发表拖延,未能不可捉摸推动年报审计和发表拖延,为本次信息揭露发表违法违规事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交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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